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6民初1744号
原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刑晓彪,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鑫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泽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