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南商初字第357号
原告:嘉兴市矗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嘉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韩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群、***,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世纪大道2001号浦东区政府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矗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矗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嘉兴市矗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彦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费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