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与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2606号之一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宋忠延。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与被告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法律适用正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樊 华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