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与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2606号之二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宋忠延。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与被告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延亿贸易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樊 华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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