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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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0民初12687号



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1幢A座503、504、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缨,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隽、王琳,浙江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珩。




被告: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023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雅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雅略公司)、被告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南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17日向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同日立诉前调案号进行处理,后因被告雅略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调解,于2021年6月7日转为正式案号进行审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该案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法由审判员俞丽丽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隽及被告南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上海雅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略公司)就“杭州市余杭区乔莫东路285号1幢123、124、127铺位(经营品牌AS0BI0)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4个租赁年度,自2018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2018年1月5日,原告与二被告就装修补贴事宜签订了《杭州绿地艺尚魔方租赁合同装修补贴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即原告)提供乙方(即被告雅略公司)装修补贴总额为2551500元;甲方认可乙方委托丙方(即被告上海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南海建筑)进行商铺装修施工工程及道具采购;商家补贴总额范围内的工程款由甲方直接向丙方支付,并对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同时,原告与被告雅略公司另行签订《装修装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在不满5年内(合作期限少于5年的,以租赁期满为限)解除或终止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退还甲方(即原告)已支付的装修装潢费用。2018年4月18日,原告分四次向被告南海建筑支付装修补贴共计2170187.29元。后因被告雅略公司存在长期拖欠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等违约行为,原告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雅略公司违约,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于2019年9月6日解除,且被告雅略公司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认为,因被告雅略公司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退还装修装潢费用。但二被告至今未退还任何费用,现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退还装修装潢费用2170187.29元;2、二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08378.56元(以2170187.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4日起暂算至2020年12月13日,共457天,此后按上述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雅略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被告雅略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




被告南海公司答辩称,原告诉请均与被告无关,原告诉请的返还装修装潢费用依据是装修装潢合作协议,该协议是原告与被告雅略公司签署,被告南海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返还装修装潢费用的义务,应该被告雅略公司自行承担。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2018年1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雅略公司(乙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甲方将坐落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乔莫东路285号1幢123、124、127铺位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雅略公司(乙方)、被告南海公司(丙方)签订了《杭州绿地艺尚魔方租赁合同装修补贴协议》,甲方同意提供乙方装修补贴2551500元,用于乙方设计装修该商铺,乙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由乙方委托丙方进行该商铺的装修施工工程及道具采购。装修补贴总额范围的工程款由甲方直接向丙方支付,甲方仅承担本协议约定的2551500元的付款责任;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支付首期补贴款1020600元,甲方于乙方进场装修前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二期补贴款765450元,甲方于丙方完成装修验收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510300元补贴款,甲方于乙方正常开业后的一个月内,向丙方支付剩余255150元补贴款。另,原告(甲方)与被告雅略公司(乙方)签订《装修装潢合作协议》,双方就乙方专区的装修装潢及装修装潢费用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保证自乙方专区开业日起经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租赁合同和他做期限少于5年的,则以租赁期满为限),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边合同在不满5年即解除或终止的,则自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根据以下计算公式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装修装潢费用:乙方应退还的装修装潢费用金额=甲方已支付的装修装潢费用金额*(1-乙方专区实际经营时间÷5年)。本协议于租赁合同中关于乙方专区装修装潢及装修装潢费用事宜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被告南海公司确认已收到原告代被告雅略公司向其支付的装修装潢费用共计2170187.29元。




后因被告雅略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原告诉至法院,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10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上海雅略公司未按约进场装修、未按约支付物业费,已构成违约。且根据合同约定,因上海雅略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告有权向其索取租金扶持期内所减免的所有租金。故判决被告雅略公司支付原告未付租金及物业费、电费等,并支付原告租赁扶持费用。该判决已于2021年5月10日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退款主体。原告已代被告雅略公司向被告南海公司支付了装修装潢费用共计2170187.29元,被告雅略公司未举证证明经营情况,综合(2020)浙0110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也无法看出被告雅略公司存在实际经营,根据原告与被告雅略公司签订的《装修装潢合作协议》,被告雅略公司应当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全部装修装潢费用。根据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装修补贴协议可以看出,被告雅略公司委托被告南海公司进行装修,原告为被告雅略公司代为支付装修补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雅略公司退还原告代为向被告南海公司支付的装修装潢费用2170187.29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南海公司退还装修装潢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海公司举证证明已进场装修,被告雅略公司未举证证明与被告南海公司就案涉工程结算事宜,如有需要退还的款项,被告雅略公司可另行向被告南海公司主张。




关于利息。原告与被告雅略公司未对租赁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一致,(2020)浙0110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未明确原告与被告雅略公司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但根据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该租赁合同无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必要,因该判决书已于2021年5月10日生效,根据原告与被告雅略公司签订的《装修装潢合作协议》,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被告雅略公司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装潢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雅略公司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应退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雅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雅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装修装潢费用2170187.29元;




二、被告上海雅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利息(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170187.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28元,由原告杭州乾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6元,由被告上海雅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俞丽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韩思齐

书记员宣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