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郴苏恢执字第53号
申请执行人陈曲。
被执行人*自强。
被执行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香雪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陈曲与***、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郴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