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2执恢11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建文,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自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文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鑫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
二、2018年4月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自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文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自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18年4月10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执行、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自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8年4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自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文纳入失信人名单。
五、2018年4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自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18年4月15日,本院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自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18年4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截止2018年4月20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85900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自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自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任建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
审判员周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