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2执恢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新世纪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3)郴北执第第555号,于2018年2月21日裁定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2月20日恢复执行。
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
审判员周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