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辖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西陈小巷53号。
法定代表人:万洪辉,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3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属合同之债纠纷,未涉及租赁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是不动产纠纷,应按合同之债纠纷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协议管辖,可以选择向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选择了向约定管辖之外的法院提起诉讼,表明其放弃了约定管辖,则应依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被告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被上诉人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的诉请、理由及依据,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118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请求依约定管辖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