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金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巢湖金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巢湖市路桥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81民初279号
原告:安徽省巢湖金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巢湖市路桥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巢湖金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巢湖市路桥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巢湖金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巢湖金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安徽省巢湖金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