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456号
申请人: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民航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3639830Y。
法定代表人:周相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山东海桥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孙静,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张勇,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朱怡,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李新华,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艺海街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853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田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559908183U。
法定代表人:赵新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孙静、被申请人张勇、被申请人朱怡、被申请人李新华、被申请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孙静、被申请人张勇、被申请人朱怡、被申请人李新华、被申请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纪顺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