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亿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20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亿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杜祥兆。
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迟聪聪。
被执行人:徐萍。
被执行人:孙静。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102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6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278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日照亿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迟聪聪、杜祥兆、徐萍、孙静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扣划杜祥兆银行存款13516.69元,扣划徐萍银行存款17832.26元,以上共计31348.95元,已经转为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宗,本院以(2021)鲁1102财保27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本院已经以(2021)鲁1102执32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因房产有其他案件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车辆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3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