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1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诉讼代表人:李亚军,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87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475688.89元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执行人张勇、**对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号房产(坐落于日照市丹阳路南、204国道西艺海装饰001幢01单元2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日国用2013第006157号)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张勇、**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5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诉讼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市丹阳××、××国道西××单元××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11214010,土地使用权证号日国用2013第006157号)一处。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本院委托山东蓝色经济区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作出了蓝产网拍[2020]220号司法询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14054300元。后案外人王建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2012年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有限公司因欠付异议人工程款,将上述房产中的117、118、119三处车库以18万元顶付给异议人,现该三处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异议人,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鲁1102执异205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王建平的异议申请。后双方有执行和解意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勇、**(2020)鲁1102执130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