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九洲陶瓷经销处、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九洲陶瓷经销处 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九洲陶瓷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鲁1102诉前调书8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9580.00、诉讼费1546.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及执行费等,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另案查封;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尚未偿还;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