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653号
申请人: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民航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363983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田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5599081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艺海街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853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李新华,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青岛流亭复盛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0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新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