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长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金乡县金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482号
申请执行人嘉祥县长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金乡县金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和解履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