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长城石化有限公司

莱芜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1924号 原告:莱芜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大桥 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26718472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街 道办事处长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00315。 法定代表人:刘新强,董事长。 原告莱芜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莱芜长城石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莱芜长城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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