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长城石化有限公司

莱芜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执保373号之一 申请人:莱芜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大桥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267184726G。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长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00315。 法定代表人:刘新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莱芜长城石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矿业有限公司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的案件款3500000元[案件款:(2023)鲁0116执172号]。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 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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