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园博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乳经民初字第154号
原告:***,务农。
委托代理人:***,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园博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97号18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青岛园博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