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6民初2596号
原告王五安。
委托代理人张庆武,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牛隽娜,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西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鸿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直,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五安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陕西鸿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五安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五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五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五安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五安负担。
审 判 长 杨占民
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
人民陪审员 王福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殷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