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陕7102行初1933号
原告王五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冰,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牛隽娜,主任。
第三人陕西鸿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五安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陕西鸿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五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五安负担。
审 判 长 江 海
审 判 员 张成金
代理审判员 白 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天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