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陕西鸿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6民初259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鸿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陕西鸿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