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民初1862号
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佛山市同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1195207Y。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毅,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伟博室内装饰设计有,住所地广**省广州市越秀区培正新横路**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31723W。
法定代表人:黄彦良。
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伟博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以被告已于庭前向原告清偿完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小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章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