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9113号
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同济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1195207Y。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毅,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鄱南路2号三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08775056。
负责人:吴健华。
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尹宇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