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民初27017号
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同济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毅,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
负责人:刘兴方。
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两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6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琼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