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84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同济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从化市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5号自编1501房
法定代表人:林平
关于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应清还借款本金1549044.0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抵押,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84执7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成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朱继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