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2171号
申请人: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同济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1195207Y。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L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被申请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港安街42号1219、1220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67219J。
法定代表人:扶小鹂。
被申请人: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UDRP27。
法定代表人:肖奇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8230.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8230.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颖仪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2171号
申请人: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同济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1195207Y。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L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被申请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港安街42号1219、1220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2967219J。
法定代表人:扶小鹂。
被申请人: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东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UDRP27。
法定代表人:肖奇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8230.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奇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8230.6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微微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颖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