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02民初5694号
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同济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
诉讼代理人:卢绪毅、李勇,广东本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科尔顿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计星二街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郑盛强。
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科尔顿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因被告已付清工程款,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梁 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远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