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民初3604号
原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6号之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08481X。
法定代表人:汪刚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北京天驰君泰(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同济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1195207Y。
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毅,李勇,广东本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5号自编1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84200P。
法定代表人: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平,女,汉族,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被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毅及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2021)粤0117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二、判令不得追加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16)粤0184执732号案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贵院在执行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冷气公司”)申请执行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化动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粤0184执732号】过程中,因长城冷气公司以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业公司”)系从化动漫公司股东且未实缴出资为由,申请追加明业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贵院经听证后作出(2021)粤0117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明业公司为(2016)粤0184执732号案的被执行人并裁定明业公司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明业公司认为该执行裁定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在该执行异议听证阶段就向法院表明原告已全额向从化动漫公司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原告在听证时提供的《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调整报告(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明确显示2019年度从化动漫公司的实收资本为61438690.06元,扣除其他股东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实缴的990万元、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缴的1210万元,剩余39438690.06元全部为原告明业公司的实缴资本,而原告提供的投资款明细可以与该报告中的39438690.06元完全印证。原告另还有1411309.94元投资款也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综上所述,原告认为(2021)粤0117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有误,其裁定追加明业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并要求明业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被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款除极少部分款项(共20笔合计8291186.1元)符合法律规定外,其他款项要么出资人不是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要么收款人不是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要么出资人和收款人同时都不是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这些所谓出资完全是财务凭证的大杂烩,依法不应被认定为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二、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法院执行异议听证阶段和提出本诉讼时提交的部分证据相互矛盾,依法不应予以认定;三、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除8291186.1元以外的所谓出资行为涉嫌占用、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众多债权人利益,依法不应予以确认;四、即使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举证的所谓出资皆被认定为对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也因为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出资期限内未全额认缴出资4085万元,法院追加其为案涉被执行人并无不妥。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裁决,切实维护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广州市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调整报告(原件),拟证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已实收资本61438690.06元;2、明业投资款明细(1)(原件),拟证明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实缴资本39438690.06元;3、战略合作协议(原件),拟证明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原拟入股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后由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接;4、明业投资款明细(2)(原件),拟证明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实缴资本24877110.27元,该款项被包括在证据2的39438690.06元中;5、明业投资款明细(3)(原件),拟证明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实缴资本716360元;6、执行裁定书(复印件),拟证明法院裁定追加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16)粤0184执732号案的被执行人;7、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原件),拟证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已实收资本62155050.06元;8、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拟证明2020年12月1日,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将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支出716360元转化为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
被告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由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7执恢54号关于对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的财产分配方案(原件),拟证明从化动漫产业园公司仅在从化法院就有67件被执行案,此些案件是发生在2016-2020年,此期间,原告却将所谓的增资款没有按公司法的规定支付至从化动漫产业园公司的账户,而是支付给其他的第三方甚至是支付给了从化动漫产业园公司的其他股东,即证明原告作为从化动漫产业园公司的控股股东,涉嫌操纵公司运作,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原告公司所谓的注资行为是无效的。
上述证据均已进行交换及质证。
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49044.05元及工程款违约金给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等。判决书生效后,因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粤0184执732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粤0184执7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其后,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以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股东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16)粤0184执732号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粤0117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16)粤0184执732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尚未缴纳出资26288420.21元的范围内对(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广州浩致动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工商部门于2008年6月5日核准变更;2009年3月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由佛山市南海笑美丽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和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210万元和990万元,出资比例为55%和45%。2014年1月26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210万元和990万元,持股比例为55%和45%,实缴出资额为1210万元和990万元。2015年6月23日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签订《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6285万元,公司股东为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额分别为4085万元、1210万元、99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31日前、2006年11月6日、2014年1月22日。2015年6月26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资金数额由2200万元变更为6285万元,股东由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
在本院(2021)粤0117执异52号案中经听证查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6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6285万元,股东有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中2018年度报告及2019年度报告均显示,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085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额0万元。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99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及实缴出资时间均为2014年1月22日,实缴出资额990万元。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210万元,其中9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及实缴出资时间均为2006年9月29日,31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及实缴出资时间均为2006年11月6日。上述出资方式均为货币。2020年5月9日,广州穗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调整报告(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文号:穗恒汇字[2020]7500号】,该报告显示,类型为无保留意见的调整报告,客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其中的资产负债表列明实收资本(或股本)年末余额为61438690.06元,该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为从化动漫公司。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证明其已实缴出资39438690.06元,提供了明业-动漫投资款、汇款凭证及收据、委托书等证明其共分47笔汇款作投资款,47笔款项合计39438690.06元。该47笔款项均有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确认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款/增股款/增资扩股款/增资扩股资本金。第11笔款24877110.27元,显示为现付,只附有一张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收据,其余46笔款均还附有银行交易付款信息明细及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付款至相关账户,作为对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47笔款中满足“付款人是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是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收据款项是增资款/增股款/增资扩股款/增资扩股资本金”的款项有第2笔款36万元、第7笔款241.2万元、第12笔款21786.1元、第13笔款53万元、第14笔款135.9万元、第15笔款111万元、第17笔款21.14万元、第18笔款43万元、第19笔款26万元、第20笔款33.2万元、第21笔款28.2万元、第23笔款14万元、第27笔款8.2万元、第29笔款5万元、第30笔款7万元、第31笔款10万元、第33笔款10万元、第36笔款30万元、第37笔款10万元、第38笔款4.1万元,以上共20笔款,合计8291186.1元。
另26笔款项为由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向第三方付款,共计6270393.69元(39438690.06元-24877110.27元-8291186.1元)。以上46笔款项转账时间为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
对于第11笔款24877110.27元,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因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的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由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入股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后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注资款项24877110.27元转由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接。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证明该主张提供了《战略合作协议》、汇款凭证、委托书等。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记载,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于2015年3月22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甲乙双方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战略投资合作,广州动漫产业园公司注册资本由原2200万元增加至6286万元。增资后,甲方出资4086万元,占65%股权;乙方出资2200万元,占35%股权。乙方负责就增资扩股事项与广州动漫产业园公司其他股东协调。二、本协议签订后30天内,按上述股权比例办理广州动漫产业园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同时甲方在180天内分期到位注册资本金,首期到位2500万元资本金。协议签订后,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受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从2015年3月30日至7月13日期间通过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或其指定账户转账款项至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账户或其指定账户,转账金额共计24877110.27元。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转账投资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按协议办理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登记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2015年6月29日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投资款确认书》,内容为: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款项人民币贰仟肆佰捌拾柒万柒仟壹佰壹拾元贰角柒分(¥24877110.27元)由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来承接。
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接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款项后,并没有证据证明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支付对价给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
另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2015年-2019年由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相关支出共人民币柒拾壹万陆仟叁佰陆拾元整(¥716360元),详见后附详细清单。由此产生的债务转为股东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股东会决议及清单均由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盖章、法人签名。对于清单上所列的款项,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委托书、收据、付款回单等,证明其受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及账户转账汇款,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转账款项为投资款,6笔转账款项共计716360元。
另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广州穗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的《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文号:穗恒汇字[2021]7542号】,该报告显示,类型为无保留意见的调整报告,客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其中的资产负债表列明实收资本(或股本)年末余额为62155050.06元。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对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7执异52号执行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服,提起诉讼,故本案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应否追加原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粤0184执7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根据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数额为408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现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时间已届满,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对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以其是否已全部履行认缴出资义务为依据。根据
广州穗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调整报告(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文号:穗恒汇字[2020]7500号】显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年末余额为61438690.06元。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主张该实收资本(或股本)61438690.06元扣减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出资的1210万元及990万元,剩余部分为其出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股东未将出资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而是由股东代公司直接支付了相关款项,属于出资程序瑕疵,但不应因此而否认股东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根据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款项明细、付款回单、委托书等证实,有20笔款项共8291186.1元(第2、7、12、13、14、15、17、18、19、20、21、23、27、29、30、31、33、36、37、38)是由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账汇入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账户,用途为增资款,故本院确认该8291186.1元为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款。另外26笔款项6270393.69元,虽未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款项存入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动漫公司均出具收据及委托书确认这些付款款项作为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动漫公司的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因此,虽然该26笔款出资程序有瑕疵,但不应因此而否认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实缴该6270393.69元作为其出资的事实。对于第11笔款项24877110.27元,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构成,且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投资款确认书》,三方同意将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注资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款项24877110.27元转由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接。以上47笔款项共计39438690.06元,加上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出资的1210万元及990万元,与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调整报告中的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年末余额61438690.06元相符(39438690.06元+12100000元+99000000元=61438690.06元)。
另经查明的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及账户转账汇款,并由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716360元,已由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形成决议,作为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款。该款项716360元连同2019年报告中的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年末余额61438690.06元,与2020年报告中的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年末余额62155050.06元相符。因广州穗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经注册审批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没有证据证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注资不实的情况下,对广州穗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款应为40155050.06元(39438690.06元+716360元),与其认缴出资4085万元相差694949.94元,即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的出资额为694949.94元,其诉称认缴出资额已全部支付完毕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因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故应追加其为本院(2016)粤0184执7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至于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形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其已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追加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粤0184执73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694949.94元范围内对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柏灵
人民陪审员  陈玉芳
人民陪审员  邓洁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家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