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17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同济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1195207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5号自编1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3484200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6号之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08481X。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长城冷气贸易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00427号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欠款本金1549044.05元及其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招商银行1209××××0601_60000账户内的存款(余额过少,暂未予扣划),冻结期限为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7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7执恢1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