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8214号
原告:**佐,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3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26339986C。
法定代表人:张文韬。
原告**佐与被告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佐撤回对被告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