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20121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对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鄂0111民初201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鄂0111民初2012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4行“50元,被告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元”补正为“327元,被告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元”。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