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2166号
申请人:北京京艺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号A1栋二层204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向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344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北京京艺腾飞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京艺腾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873117元为限依次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北京银行学知支行银行账户为***、开户行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银行账户为***、开户行北京市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京艺腾飞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873117元为限依次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北京银行学知支行银行账户为***、开户行北京银行酒仙桥支行银行账户为***、开户行北京市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2443元,由北京京艺腾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 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