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354号
原告:北京鑫**石材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泰大街九号院20号楼109-5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344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韬。
原告北京鑫**石材养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力天大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2023年4月17日,原告北京鑫**石材养护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鑫**石材养护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