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4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0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40-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外民二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