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竣晟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民申30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78号9-10号A座。
法定代表人:夏文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铁军,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晏玮,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竣晟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绿园小区B区10栋1单元202室。
负责人:管晓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铭钊,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竣晟特种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4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正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何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