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91民初2281号
原告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德尔物流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维维
法官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