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91执恢6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的(2011)开民初字第02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其2350219.55元(含本金、诉讼费,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2日),支付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执行费由三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对其失信行为予以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了已执行到位的135013.11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1)开民初字第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周冬林
审判员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书记员 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