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金太阳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柳州金太阳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广西恒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202执2570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金太阳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海关南路**东堤新都****。
被执行人:广西恒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苍梧县旺甫镇山心村山心组东笋冲(山心界脚原木厂)。
本院在执行柳州金太阳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与广西恒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诉讼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53668.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2执25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安长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曾伟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