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7564号
原告: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529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中,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豪,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黄海。
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振远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4.2元,减半收取为24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武智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赖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