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6执恢2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康王村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康王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康王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支付申请人案款248947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63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核查,本案因客观原因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116执恢2327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