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与桓台县索镇王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91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桓台县索镇王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书记。
本院在执行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与桓台县索镇王沟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桓台县索镇王沟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600985.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039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