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34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黎明大学大门内东边。
法定代表人:陈凌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戴东,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楼。
负责人:谢秦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清仙,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国雄
审 判 员 徐 琴
审 判 员 陈 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必林
书 记 员 陈美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