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6915号
原告:漳平市新绿奥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南环路288号三川工贸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346B7P86。
法定代表人:刘桂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算,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黎明大学大门内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597277006。
法定代表人:陈凌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漳平市新绿奥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结清合同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平市新绿奥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5元,减半收取计387.75元,由漳平市新绿奥体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赖晓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