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舜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漳平市新绿奥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舜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民初6915号

原告:漳平市新绿奥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南环路288号三川工贸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346B7P86。

法定代表人:刘桂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算,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黎明大学大门内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597277006。

法定代表人:陈凌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漳平市新绿奥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结清合同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平市新绿奥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5元,减半收取计387.75元,由漳平市新绿奥体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赖晓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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