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舜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4681号
原告:***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小坡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M76M76E5T。
法定代表人:邓文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柱,福建传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安,福建传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舜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黎明大学大门内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5972770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舜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苏诗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