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舜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石狮市百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6059号
原告:石狮市百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村港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79783772H。
法定代表人:施文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顺庆,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营,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舜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黎明大学大门内东边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5972770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石狮市百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舜天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石狮市百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狮市百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狮市百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75元,减半收取计5738元,由石狮市百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国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傅静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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