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630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系被告***之妻),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河北物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汇景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100799565749W。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物源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6026元,减半收取3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二0二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