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8687号
原告:四川金色标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88号1-1幢1楼4、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智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谌万**。
四川金色标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金色标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色标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色标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4元,减半收取计4362元,由原告四川金色标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