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色标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辖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李雪菁、孟兴炜,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牧电路**。

法定代表人钟小平,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金色标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李智广,职务不详。

上诉人**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管初字第17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上诉人**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诉称,公司与**签订《城投观城A4标段9#、10#楼入户电梯厅装饰工程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担任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和目标责任,经结算**多支取了工程。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返还多领取的工程款,四川金色标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故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家德

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