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保尔水务农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济南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泰保尔水务农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2707号
原告:***,女,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东区孙村镇东顿邱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8885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华泰保尔水务农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航路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29207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泰保尔水务农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济南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泰保尔水务农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